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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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船舶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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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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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三节 托运人的责任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五节 货物交付


第六节 合同的解除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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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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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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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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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船舶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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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海难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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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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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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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三节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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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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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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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