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

假远期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信用证根据付款期限的不同划分,分为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和即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但开证/付款行将即期付款,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贴现费用(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也就是买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原规定为即期付款,但来证要求出口人开立远期汇票,同时在来证上又说明该远期汇票可即期议付,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其贴现费用和延迟期付款利息由开证人负担的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的特点

进口人所以愿意使用假远期信用证,是因为:其一,他可以利用贴现市场或国外银行资金以解决资金周转不足的困难;其二是摆脱进口国外汇管制法令的限制。

假远期信用证的特点是,这种信用证,表面上看是远期信用证,但出口人却可以即期收到十足的货款,因而习惯上称之为“假远期信用证”。这种假远期信用证对出口人而言,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但对进口人来说,要承担承兑费和贴现费。因此人们把这种信用证又称之为“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 Credit)。


假远期信用证的功能条款

凡在信用证载明如下条款者,皆为假远期信用证:

1. 远期汇票按即期议付,由本银行(开证银行)贴现,贴现及承兑费由进口商承担。

2. 远期汇票按即期议付,利息由买方承担。

3. 授权议付银行议付远期汇票,依票额即期付款。

4. 本信用证项下开立的远期汇票可按即期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