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Acceptance)

接受的基本概念

接受是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愿意按这些条件和对方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它是交易磋商的过程之一。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接受一经送达发盘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应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拥有相应的权利。如交易条件简单,接受中无需复述全部条件。如双方多次互相还盘,条件变化较大,还盘中仅涉及需变更的交易条件,则在接受时宜复述全部条件,以免疏漏和误解。


构成接受的条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发盘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据此,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接受的生效时间

在接受生效的时间上,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即接受通知书一经投邮或发出,立即生效;而大陆法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即接受通知书必须到达发盘人时才生效。《公约》明确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

接受生效时合同成立。接受生效的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所谓到达,指接受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要约人是否实际阅读或了解接受通知不影响接受的效力。若接受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当受要约人作出接受的行为时接受生效。

接受迟延和接受撤回一般不发生接受生效的效果。

接受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接受期限(要约人规定;未规定期限在合理期限内)内作出接受。超过接受期限发出接受的,要约人可承认其有效,但要约人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若受要约人不承认其接受,迟到的接受为新发起的要约。


逾期接受

超过发盘的有效期才到达的接受,为逾期接受,一般情况下无效,应视为一项发盘。但《公约》规定,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确认该接受有效,则该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也即合同于接受通知书到达时生效,而不是受盘人收到确认通知后才生效。

如果接受的逾期是由于传递不正常而造成的,从载有接受的信件和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如果传递正常,它本应在有效期内送达。对于这种逾期接受,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盘人,发盘因逾期而失效,否则该接受有效,合同于该接受到达时成立。


接受的撤回和修改

在接受送达发盘人之前,受盘人将撤回或修改接受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或两者同时送达,则接受可以撤回或修改。接受一旦送达,即告生效,合同成立,受盘人无权单方面撤销或修改其内容。

而在英美法系中,由于采用“投邮生效”原则,接受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就此成立,也就不存在接受的撤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