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标志(Marks and Numbers)
运输标志的基本概念
- 为满足我国国际贸易对于运输标志的需求, 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的标准化机构于1999年研制了GB/T18131-1999“国际贸易用标准运输标志”,该标准修改采用UN/CEFACT第3版的第15号建议。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对于指导和规范我国国际贸易运输标志,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2009年我国的标准化机构根据最新版本的UN/CEFACT第15号建议书对GB/T18131-1999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标准为GB/T18131-2010,标准名称修改为“国际贸易用标准化运输标志”。
- 通常由进口商制定运输标志。该标准主要适用于进口商,尤其是采购及跟单信用证部门,但也同样适用于其他标记、搬运和制单的责任方,例如政府部门和机构、国际组织、贸易公司、制造商、出口包装服务商、仓库管理人、货运代理人、拼装运输及内陆清关场站经营人、装卸公司、口岸管理部门、各种运输方式的承运人、以及计量和理货机构。
- GB/T18131修改采用联合国欧经会贸易简化与电子业务委员会(UN/CEFACT)第15号建议第4版”简化的运输标志”。该标准规定了国际贸易中包装物和相关单证上标准化运输标志和制作方法。该标准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各种运输方式,也适用于各种相关单证的缮制及电子数据交换。
运输标志的主要内容
- 标准运输标志由收货人名称、参考号、目的地、包装件号4个元素按下面示例中给出的顺序组成,每个元素占一行,每行不应超过17个字符,并且这些运输标志都应在包装物和相关单证上标出。
- 凡认为对于装运货物没有必要的四个元素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予以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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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名称的首字母缩写或简称
- 出口商和进口商通常可以商定一套首字母缩写或简称,用于他们彼此之间所有的货物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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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号
- 参考号应简单明了,以避免转抄错误。应仅使用所有参考号中最重要的那一个,如:在买方和卖方间商定的合同号或发票号。应避免像“Order No.(订单号)”这样的信息,及其所附年份和日期这样的信息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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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
- 标明货物最终目的地港口或地点(卸货港、交货地点、续运承运人交货地点)的名称。在中转的情况下,还可在“VIA(经由)”之后标明进行货物中转的港口或地点名称,如 “MUMBAI VIA COLOMBO(经科伦坡中转至孟买)”。在多式联运情况下,只需标明货物的最终目的地点,便于运输经营人选择更合适的运输路线(如:经阿德来德而不是悉尼进行中转),从而避免在中转运地中断运输(如:货物上标有“CANBERRA VIA SYDNEY(经悉尼中转至堪培拉)”的货物就有在悉尼被扣下清关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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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件号
- 标明包装物连续编号及已知的总件数,例如“1/1000”、“2/1000”……直到“1000/1000”。在单证上表示为“1/1000”,表示包装物编号从1到1000。不要使用像“P/NO(件号/总件数)”的字样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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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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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名称的首字母缩写或简称如ABC公司(ABC COMPANY)--ABCCO
- 参考号--CONTRACT01
- 目的地--JAPAN
- 包装件号--1/1000